本標準物質主要用于測量儀器校準,分析方法確認與評價,測量過程質量控制,也可用于量值溯源或作為標準儲備溶液,通過逐級稀釋配制成各種工作用標準溶液。 本標準物質適用于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(ICP-OES),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(ICP-MS),原子吸收光譜法(AAS),分光光度法等方法分析測試使用。
本標準物質以純度經準確定值的高純金屬鈷,優級純硝酸和符合國家水標準的純水為原料,在(20±3)℃的條件下采用重量-容量法準確配制而成。
本標準物質以配制值作為標準值,采用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(ICP-OES)進行量值核驗。通過使用滿足計量學特性要求的制備方法,測量方法和計量器具,保證標準物質的量值溯源性。
標準值:1000mg/L,相對擴展不確定度(k=2):1%,基體(V/V):5%硝酸
標準值的不確定度綜合考慮了原料純度定值結果,制備過程,量值核驗以及均勻性,穩定性等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。
依據JJF1343-2022《標準物質的定值及均勻性、穩定性評估》,對分裝后的樣品進行隨機抽樣,對溶液濃度進行均勻性檢驗,穩定性考察。結果表明,本標準物質均勻性,穩定性良好。
本標準物質量值自定值日期起,有效期36個月,研制單位將繼續跟蹤監測該標準物質的穩定性,有效期內如發現量值變化,將及時通知用戶。
1、包裝: 本標準物質采用硼硅酸鹽玻璃安瓿瓶包裝,20mL/瓶,移取或稀釋時請以移液管量取為準。
2、運輸和貯存:常溫運輸,運輸時應避免擠壓,碰撞;常溫,置于陰涼處貯存。
3、使用: 使用前應恒溫至(20±3)℃,并充分搖勻。安瓿瓶一經打開,應立即使用,不可再次熔封后作為標準物質使用。有效期是指安瓿瓶未打開前在規定保存條件下可以使用的最后日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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